济宁市反邪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宁市反邪教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科技界、社科界、法律界、宗教界、医学界、新闻界、企业界以及群团组织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面向社会公众,通过举办反邪教讲座、展览、文艺演出,编发宣传资料,以及利用各种传媒等形式,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揭批各种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和社会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防范和抵御邪教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防范与打击邪教的浓厚氛围。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深入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总结广大人民群众在与邪教组织斗争中创造的宝贵经验;调研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和动向,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三)教育挽救邪教追随者,支持家属做好邪教练习者的教育挽救工作;为专管场所的教育挽救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帮助邪教练习者脱离邪教组织,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参加全省和全国群众性的反邪教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民间反邪教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民间反邪教组织网络,培养和壮大反邪教队伍,增强反邪教战斗力。
(六)承办有关团体和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济宁市境内的合法公民。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
(三)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会员证由本协会统一办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长期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济宁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为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的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科技界、社科界、法律界、宗教界、医学界、新闻界、企业界等社会各界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会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号一号楼。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